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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舷是指:
裝港船舷是指船舶在靠港時,將船舷與碼頭或其他船只相接觸并固定的過程。
船舶兩側連接船底和甲板的側壁部分。
由舷側板、肋骨、舷側縱桁、舷邊和舷墻組成。
船體要承受水壓力、波浪與冰塊沖擊和擠壓力、碰撞力、甲板和艙內(nèi)負荷、總縱彎曲應力和剪切應力等外力作用,是保證船體縱向強度、橫向強度,保持船體幾何形狀和側壁水密的重要結構。以確保航行安全和港口秩序
1. 裝港船舷是指船舶在靠港時,將船舷與碼頭或其他船只相接觸并固定的過程。
2. 船舶在裝港船舷時需要考慮多個因素,如船舷的位置、角度、固定方式等,以確保船舶與碼頭或其他船只之間的接觸安全穩(wěn)定。
3. 裝港船舷是船舶靠港的必要過程,對于貨物的裝卸、人員的上下船以及船舶的維護保養(yǎng)都有重要的作用。
同時,船舶在裝港船舷時也需要遵守相關的規(guī)定和標準,以確保航行安全和港口秩序。
建國以后實現(xiàn)一夫一妻制,有好多舊社會過來的人,有姨太太這些人去哪里了。
聽老一輩的人說,其中只選正房之多數(shù),其余多各自自找出路,離開原主改嫁他人為妻,有些年長者就獨守空房到終老。
我地有一位老者,曾有九位除正房外有8位姨太太,其中8位都生了孩子,僅9姨太沒生,建國后有些已離世,老者只和最年輕的9姨太生活,哪老人生了一大幫兒女及孫輩,連自己也弄不清,要問兒女是第幾房所生,對孫兒孫女更是搞不清了。如今老者們都先后離世了,但同父異母的兒女們,互相關系較好的,還是互相有所來往。
我有個長輩是黃埔軍校的,在家鄉(xiāng)有個老婆,是父母包辦婚姻。有三個男孩子,后來自己跟部隊走了。
在地方上認識一個女的,就不斷給這女的寫信。女的不知道他家鄉(xiāng)有老婆就和他結婚了,生了兩個女兒。
生第一個女孩后,他帶著地方上的女的回了老家.回到家,兩個老婆相處的很好。
不久他要代部隊起義,就回去了。地方上的女的隨后跟去了。
解放后政府發(fā)現(xiàn)他有兩個老婆.讓他回到原配那里。并分配了工作。
他沒有回去。沒有了工作他們生活很艱難。過了一段時間回去了。一直到原配去世。
原配去世留下遺言。讓他回去找那個為他生兩個孩子女人。經(jīng)過努力他們終于走到一起。直到最后。
建國后的《婚姻法》確實規(guī)定了一夫一妻制,不過也對解放前的一夫多妻婚姻事實予以承認,只要女方不提出離婚,那么就允許繼續(xù)存在下去,所以姨太太們?nèi)ツ模此齻冏约旱倪x擇。
在中國古代,有“不孝有三,無后為大”的傳統(tǒng)觀念,加上婦女社會地位低下,因此出現(xiàn)了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。民國時期隨著新風氣的出現(xiàn),很多人倡導一夫一妻,不過并未得到實行。而一些倡導者自己也是照樣納妾,所以到解放時,中國還有很多一夫多妻的婚姻存在。
新中國建立以后,為了打破封建思想,解放婦女權益,在1950年頒布了第一個《婚姻法》,在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一條里就規(guī)定,要實現(xiàn)男女平等、婚姻自由,確立了一夫一妻的原則。
在《婚姻法》頒布以后,一度出現(xiàn)了離婚潮,一些地方在推行《婚姻法》時,強制要求解除包辦婚姻和一夫多妻婚姻。但是剛解放時很多婦女并沒有生活技能,社會上也一時無法提供足夠的女性工作崗位,缺乏獨立謀生能力,因此很多婦女并不愿意離婚。
而且一些包辦婚姻和一夫多妻婚姻的夫妻雙方,在長期生活以后也有了一定的感情,此時強制要求離婚,夫妻雙方都不同意,這也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動蕩。在社會上甚至出現(xiàn)了包辦婚姻夫妻先離婚再結婚的怪事。
根據(jù)實際運行中的反饋情況,在1953年3月推行貫徹《婚姻法》的運動期間,中央法制委員會出臺了關于實行《婚姻法》的一些解釋,其中對《婚姻法》以前的傳統(tǒng)婚姻予以承認,只要當事雙方都沒有明確提出離婚的,不應當強迫他們離婚。
在1953年12月,中央法制委員會又做出補充規(guī)定,在1953年3月之前的重婚納妾行為,一般采取不告不理原則,法院不得強行介入,但是有提出離婚意愿的,則必須予以受理。
在這種情況下,姨太太們想去哪,完全看她們自己的選擇。由于大部分納妾的都是有錢人,在當時的情況下很多姨太太們并不愿意放棄舒適的生活,因此很多人并沒有馬上提出離婚,而是保留了事實婚姻。當然,也有一些選擇了離婚,去過自己的生活。
上世紀二十年代,民國政府大員幾乎個個妻妾成群,他們崇尚“一夫一妻多妾”,信奉“三多主義”,即:“錢多、兵多、姨太太多。”如:大家熟悉的傻兒師長范紹曾,傳聞妻妾多達40個。同時,鄉(xiāng)下的地主老財們,對于“一夫一妻多妾”同樣樂此不彼。
那么,建國后實行一夫一妻制,國家又是如何處理這些地主老財、民國遺老們的姨太太的?
其實,建國后,多數(shù)地主老財和姨太太處于“孔雀東南飛”的狀態(tài)。想想革命戰(zhàn)爭年代,地主老財們在群眾開展的“打土豪分田地”的運動中,基本上家道衰敗,就算想養(yǎng)姨太太,怕也沒有那份財力來支撐了。同時,百姓們也會以地主老財家的姨太太的來說事,扣帽子。所以,當時的地主老財們只能默許姨太太離開自己,或回到娘家、或另行改嫁、或另謀生計等。不過,這些姨太太多數(shù)都在國家的新政策下,過上了新生活。
對于大城市里的富商,或民國遺老們依舊存在的姨太太的“歷史遺留問題”,當然不能強行拆散,而是用社會觀念來影響,以捍衛(wèi)女性權力為出發(fā)點,以倡導女性婚姻平等自由為目的,逐步瓦解這樣的“庸俗婚姻?!?/p>
例如:1950年11月20日,河南躍龍崗居民,仗著家中較為富裕,將發(fā)妻騙回娘家,自己卻大擺喜筵,不顧親朋相勸,推算違法納妾。當時,他對新朋講,對于這種小事,政府是不會過問的。誰知,他的話音未落,工作隊員已經(jīng)沖進家中,對他進行了公開批斗,最終讓他的納妾夢想化為泡影,而且還成為左鄰右的笑柄。
期間,為了更好推動一夫一妻制的實施,當時的各級婦聯(lián)機構和婚姻登記單位,積極宣揚婚姻自由,即:結婚自由,離婚自由。家中的男人,沒有權力和資格對姨太太的去留進行干預和阻撓。
1952年12月,據(jù)廣東省婦聯(lián)副主席顧大在“關于宣傳婚姻法的意見”中說,解放前結婚的夫婦,只要女人愿意和丈夫一同生活,就不會被迫離開,也就是默認之前“一夫一妻多妾”的存在。
這一做法,有點像后世國企改革中實施的“老人老辦法,新人新辦法?!?同時,顧大也指出,當女方提出合理離婚要求時,男方也不能干涉她的去留。
例如:實施《婚姻法》以來,到1950年末,廣州市辦理的離婚登記案件有192對;1951年,辦理的離婚登記案件有675對;1952年,辦理的離婚登記案件有1038對;1953年,辦理的離婚登記案件有1258對。而且,絕大多數(shù)婚姻案件都是女方主動提出,可謂建國初期廣州出現(xiàn)的第一波離婚高潮。
由此可見,群眾對于一夫一妻制更加的認可,特別對忍受數(shù)百年“三從四德”的女性來說,簡直就是一個天大的喜訊,又怎么可能不尋求新生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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